还个人。但可别忘了,这个年代还算不上法制社会政策的弹性很大,你要非那“公民的私有财产究竟受不受保护”来说事,哪儿都不会卖你的账。
要真是较真,胳膊还能拧得过大腿吗?政策里不是还有一条,“一时腾退不出的先给房主立据,两三年内退还。”
人家就用一个“拖”字,到时候还是走不了,再给你立新字句。这么反复折腾你好几年,最后出个低价要给你收购了,你还能怎么办?
恐怕大多数人都不愿再打“持久战”,耗不起这份神,所以,几轮拉锯战下来,便只有自动“缴械”,把私房让给了单位。
这里面可没有什么“觉悟”可言。“猫腻”的事儿才是免不了的。如果不屈心说的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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